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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无效 能否拒付工程款?

  承包方练某承建某门店装修工程后,因其个人无建筑资质,装饰装修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那练某是否还能向店主何某要回装修款呢?近日,梅州五华法院审结了该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终判决何某应支付所欠工程款13.5万元及违约金给练某。

装修合同无效 能否拒付工程款?

  案例

  装修完成后店主拒绝支付尾款

  2016年1月15日,练某如期完成了何某位于五华县水寨镇某门店的装修,经验收合格后,何某支付了装修款6.5万元,仍欠23.5万元,双方均无争议。同年8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了《欠款协议》,约定何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即2016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练某工程欠款13.5万元,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余款10万元,若何某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按照剩余尾款的每个月2%支付逾期违约金。由于何某未如约履行还款承诺,练某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13.5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何某认为,协议签订之日,其门店就出现部分灯具损坏、二楼展示厅过道墙面水管漏水问题,而且还有部分装修未完成,许多电线裸露在外,存在安全隐患,练某当时答应会处理好这些存在的问题,但至今仍未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练某以其个人名义承揽何某门店装修的事实,有练某提供的《欠款协议》及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的事实证实,依法应予认定。由于练某未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条规定,练某与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虽然练某与何某之间的装修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但双方自愿签订的《欠款协议》对已履行部分进行了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视为对上述无效合同的解决方法,该解决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其他人利益,且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何某未在2016年10月21日前支付13.5万元,已构成违约。

  至于何某辩称还有部分装修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无法认定练某承揽装修的方式,而《欠款协议》是结算协议,并未载明有具体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因此,本案对此暂不作处理,双方仍可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欠款协议》的约定另行解决。另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及双方《欠款协议》的约定,法院支持练某要求何某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的诉求。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农村中无建筑资质的施工者比比皆是,但作为发包方,不能因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就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而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依法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源:南方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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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03:02:14 3.145.4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