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重申 干部超标遭清退
小堡
2016-09-27 17:35:587月23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再出新通知,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腾退,如正部级官员人均使用面积超54平会被清理。
原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依据该标准,全面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通知》针对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面积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等。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
办公用房全面清理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从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通知中可以看出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正部级官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超过54㎡,如有超出,则需清理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