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 北京房地产抵押办法
小堡
2016-11-14 17:28:23哪类房地产能够抵押?哪类不可以?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办?抵押了的房屋能出租吗?房地产抵押合同都要写什么?抵押登记应该什么时候办理?需要什么材料?抵押的房产损毁了怎么办……《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北京市房地产抵押作出了规定。
一、北京市什么类型的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二、北京市哪类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三、房屋抵押了土地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四、抵押共有房地产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吗?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五、在北京市抵押的房产可以出租吗?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的房地产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
六、抵押房产投保谁出保险费?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受益人。
七、房地产抵押合同写什么?
(一)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等;
(二)抵押房地产的估价、抵押率;
(三)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和责任,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四)抵押权消灭的条件;
(五)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方式。
八、什么时候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在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在抵押权消获得原抵押房地产的产权人,应自成交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房地产抵押不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或赔偿。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
九、在北京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三)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以期得权益的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十、房地产的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抵押权可以转让。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移或出租。抵押权转让或抵押房地产转移后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要征用抵押房产怎么办?
因建设需要征用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的,抵押双方可重新设定抵押物;也可就抵押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十二、抵押房产损毁怎么办?
抵押人占管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损失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十三、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处分抵押的房产?
(一)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或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十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应按照什么顺序?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十五、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清偿时按照什么顺序?
以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时,同一房地产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清偿。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款项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和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不足部分。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市住建委官网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章总 则
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第五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三)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五)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 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 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 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在征得抵押人同意后,可以抵押人名义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的房地产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应为保险赔偿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