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军打赢商标保卫战 小米卫浴上诉被驳回
未知
2020-08-19 17:58:4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与小米科技4件“MIU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小米卫浴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宣布无效。
据了解,小米卫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小米卫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灭火器、计步器等第9类商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第13595158号、第13595159号“MIUI”商标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分别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家庭用陶瓷制品、垃圾桶等第21类商品与家具、竹木工艺品等第20类商品;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号“MIUI”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金属水管阀、普通金属艺术品等第6类商品。经核准,王某某将其提交注册申请的上述后3件“MIUI”商标转让予小米卫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与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针对小米卫浴4件“MIUI”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审理认为,小米科技先注册的“MI及图”商标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商标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宣告4件涉案商标无效。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商标注册行为存在明显复制、摹仿、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这种抢注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自身经营产品的多样化,其在注册“MIUI”系列商标时紧紧围绕自身的经营范围,适当扩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具有一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MIUI”系列商标在移动终端、操作系统等产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MIUI”获得注册的障碍,其并非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除涉案商标外,还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优”“七牧王”等众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